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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一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尚东燕与洛阳市洛浦御博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东燕,洛阳市洛浦御博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639号原告尚东燕,女,汉族,1972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底晓辉,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洛浦御博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丽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斌、史松可,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尚东燕诉被告洛阳市洛浦御博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尚东燕于2015年1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东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东燕承担。代审判员 杨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