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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新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98号罪犯刘新,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满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于年二O一O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10)克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0)赤刑一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赤刑执字第148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0年6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刘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各科平均成绩为90.8分。自2011年3月至2013年9月,该犯在从事小型变压器生产的绕线劳动中,共创造产值13979.65元,共获奖金1098.3元,获奖分244.2分,记功四次。本院认为,罪犯刘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新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