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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勇与被告孟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孟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475号原告张勇。委托代理人吕建伟。被告孟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孟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勇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张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限于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交纳。审判员  龙元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