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中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张吉平与桑植县玉龙温泉度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平,桑植县玉龙温泉度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中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张吉平,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桑植县玉龙温泉度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桑植县五道水镇岔角溪村岔角溪组。法定代表人周海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吉平与被执行人桑植县玉龙温泉度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吉平依据常德仲裁委员会(2011)常仲裁字第16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桑植县玉龙温泉度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车辆、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被执行人桑植县玉龙温泉度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德仲裁委员会(2011)常仲裁字第16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佐兵审判员 肖昌全审判员 王大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