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03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高斌与柴涛、固原经济开发区易通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斌,柴涛,固原经济开发区易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3575号原告高斌,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陕K850**车辆驾驶员,住靖边县。被告柴涛,男,1983年4月15日生,汉族,宁D360**汽车驾驶员,住靖边县。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易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斌与被告柴涛、固原经济开发区易通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斌负担。审 判 长 詹向军审 判 员 杜 虎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袁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