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湛坡法南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陈荣与张康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张康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坡法南民初字第11号原告陈荣,男,汉族,1962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告张康彩,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诉被告张康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的有关工作准备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并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中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忠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