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熊建万、邹学菊、熊志军、熊智慧、陈毛毛与章建平、吴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熊建万,男,汉族,1960年6月7日生。申请执行人:邹学菊,女,汉族,1969年7月21日生。申请执行人:熊志军,男,2005年12月19日生。申请执行人:熊智慧,女,汉族,2004年7月4日生。申请执行人:陈毛毛,女,汉族,1987年11月8日生。被执行人:章建平,男,汉族,1965年1月26日生。被执行人:吴坤,女,汉族,1965年11月14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章建平、吴坤未履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洪少民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章建平、吴坤存款及收入人民币2691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米 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