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平乍商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平湖市诚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孟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诚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孟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平乍商初字第314号原告:平湖市诚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长胜路市体育中心南侧。法定代表人:范冲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惠英,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小军。原告平湖市诚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孟小军支付原告购车款人民币180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2月,被告孟小军向原告购买汽车一辆,尚欠购车款18000元。被告孟小军于2014年3月18日出具欠条一份,承诺欠款18000元于2014年3月30日前归还。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上述款项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购车款人民币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孟小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徐 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德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