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李彦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彦,男,199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10年10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4月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8月7日因吸食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2014年8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4)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彦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小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6日21时许,何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彦表示需要购买毒品冰毒,二人约定好交易地点后,李彦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旧货市场“风行网络”网吧二楼楼道处以45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嫌疑物1包给何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并收缴其贩卖的冰毒嫌疑物1包及毒资450元,另从李彦身上查获冰毒嫌疑物1包,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2014年8月27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彦的父亲李某某处扣押李彦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天语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经称量、鉴定,被告人李彦贩卖给何某的冰毒嫌疑物净重4.8克,从李彦身上查获的冰毒嫌疑物净重2.5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彦在审理中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李彦的供述,证人何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及发还清单,毒品称量笔录与照片,物证检验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告知书,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被告人李彦与证人何某之间相互进行辨认的笔录与照片,被告人李彦、证人何某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与照片,被告人李彦指认涉案毒品、毒资的照片,证人何某指认其从被告人李彦处所购毒品的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少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0)红少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彦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彦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以贩养吸,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李彦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彦贩卖给他人以及从其身上被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7.3克,依法均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被告人李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3克,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彦2012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内对被告人李彦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天语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应昌人民陪审员 刘维学人民陪审员 邓余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