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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中冶瑞泰(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八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冶瑞泰(北京)科贸有限公司,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八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保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中冶瑞泰(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执行人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八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保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有才审判员  霍瑞杰审判员  李伟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彦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