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临朐县宏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潍坊百顺铸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宏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潍坊百顺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149-1号原告临朐县宏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效庆,经理。被告潍坊百顺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建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朐县宏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百顺铸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百顺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志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