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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中法诉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长沙佳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国娥、王本林追偿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佳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国娥,王本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中法诉保字第42号原告长沙佳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暮云镇南湖大道159号。法定代表人殷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国娥,女,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被告王本林,男,1973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佳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娥、王本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南岳区两处房产,产权证号为××××××××号、××××××××号,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佳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国娥、王本林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南岳区两处房产,产权证号为××××××××号、××××××××号;二、查封原告长沙佳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马王堆南路××号西子花苑×栋×××号登记在孙建元名下房产,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雨花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雪峰代理审判员  吴 敏代理审判员  文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磊校对责任人 吴雪峰   打印责任人 曾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