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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卓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卓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83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称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少国,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卓健,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卓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少国及被告苏卓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申领信用卡,卡号为52×××33。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严重透支,截至2014年4月10日,欠款金额已达63007.71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清偿。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63007.71元(暂计至2014年4月10日,本金为50879.76元、利息为6484.15元、滞纳金5643.80元),从2014年4月11日起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及欠款金额均没有异议,希望原告给予宽限期分期还款。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2日,被告向原告申领广发信用卡,表示接受广发银行广发白金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束。《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订明:客户应及时偿还因使用广发卡产生的全部债务,或偿还最低还款额;银行有权要求客户于指定日期清偿所有债务;广发卡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超限费、滞纳金及其他手续费等全部欠款,并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客户使用广发卡发生的非现金交易,可选择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或最低还款额待遇;客户如选择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待遇,欠款均从交易入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若客户在还款到期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还必须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客户使用广发卡发生的现金透支交易,现金交易额及费用等由交易发生日之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透支利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客户的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广发卡账户日为准;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正常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及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已挂账单的欠款会优先未挂账单的欠款冲还;《广发信用卡费率表》作为协议附件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告经审查后向被告核发了卡号为52×××33的信用卡,信用额度100000元。该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透支,截止至2014年4月10日,共发生透支63007.71元(其中本金50879.76元、利息6484.15元、滞纳金5643.80元)。因被告至今未偿还透支欠款,成讼。本院认为:信用卡是商业银行签发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原告系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被告作为信用卡的领用人,有义务按照其承诺遵守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视为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原、被告因此产生借贷民事法律关系。被告未按照合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项下透支欠款及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规定计付透支利息及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苏卓健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50879.76元及利息、滞纳金(截至2014年4月10日止的利息为6484.15元、滞纳金为5643.80元,自2014年4月11日起的利息及滞纳金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订明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5元,由被告苏卓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肖 汉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人民陪审员  温爱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家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