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黄银华、唐维生、刘敏华、唐娜、唐晗钰与刘宇瑞、周筱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32号申请执行人:黄银华、唐维生、刘敏华、唐娜、唐晗钰被执行人:刘宇瑞、周筱平黄银华、唐维生、刘敏华、唐娜、唐晗钰与刘宇瑞、周筱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10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宇瑞名下所有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发区光谷大道106号当代国际花园四区4栋3单元4层01号(产权证号:湖2010076**)的房屋。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 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继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