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再依吐尔汗y胡完与阿克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再依吐尔汗·胡完,女,维吾尔族,1955年3月1日出生,环卫工人,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买买提江·肉孜,新疆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地址阿克苏市解放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榕辉,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艾尼瓦尔·吾布力,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再依吐尔汗·胡完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4)阿市民初字第2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再依吐尔汗·胡完及委托代理人买买提江·肉孜、被上诉人阿克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艾尼瓦尔·吾布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再依吐尔汗·胡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再依吐尔汗·胡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4)阿市民初字第213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再依吐尔汗·胡完撤回起诉;三、准许上诉人再依吐尔汗·胡完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均由上诉人再依吐尔汗·胡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全        辉代理审判员 买合木提·阿不都热依木代理审判员 李        云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彩        荟翻译萨依普加玛丽·吐尔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