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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高振福破坏电力设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振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312号罪犯高振福,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凌源市人,初中文化。一九九六年因盗窃罪被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劳动教养二年。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05)赤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振福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清)。刑期自2005年11月28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八月七日作出(2008)内刑减字第31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高振福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改为自2008年8月7日起至2026年11月6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二〇一二年三月、二○一三年七月三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高振福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改为自2008年8月7日起至2024年2月6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高振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振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平均为93分。该犯在从事编织地毯、服装加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15708.71元,获奖金1013.72元。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305.40分,记功5次。二○一三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属悔改表现突出。本院认为,罪犯高振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振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改为自2008年8月7日起至2023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艳华审判员  高海霞审判员  吕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