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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民诉前保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付某与黄某、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某,黄某,王某,谷城青龙山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诉前保字第00002-1号申请人付某。被申请人黄某。被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谷城青龙山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山旅游公司)。住所地谷城县五山镇堰河村。法定代表人韩勇波,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付某与被申请人黄某、王某、青龙山旅游公司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付某为防止被申请人黄某、王某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不利于执行,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某、王某、青龙山旅游公司名下价值15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付某(公民身份号码××、王艳兵(公民身份号码××、周玉启(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以自有房产和车辆为申请人付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付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某、王某、青龙山旅游公司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将担保人付某所有的车牌为鄂f×××××(发动机号码093190262)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壹辆予以查封。将担保人王艳兵所有的车牌为鄂f×××××(发动机号码275098)奥迪牌小型轿车壹辆予以查封。将担保人周玉启所有的车牌为鄂f×××××(发动机号码8514510)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壹辆予以查封。将担保人付某、陈玉华所有的位于谷城县城关镇粉阳路农行家属院4幢702混合结构房屋壹套予以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a008034号。申请人付某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付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