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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原告毛花与被告曹现山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毛某,娘家住柘城县安平镇大毛村,村民。委托代理人尚守运,系鹿邑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曹某,村民。委托代理人马进军,系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本案中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判员  叶杨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少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