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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杭州弘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弘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81号原告:杭州弘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立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灿东。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弘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弘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 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