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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4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湖南星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466-1号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对上诉人湖南星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双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中出现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补正本院(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正文中第十页第五行中将“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更改为“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二、补正正文中第十页判决主文第三项后另起一行增加内容“上述款项限湖南星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长  胡铁霞审判员  王德华审判员  许 进二Ο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颜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