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33号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博文。原告委托代理人吴艮枝,该社职员。原告委托代理人余泽先,该社职员。被告唐坚,男,汉族,成年,住广东省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唐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郁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玉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