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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二初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荣丰商贸公司与润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荣丰商贸有限公司,青海润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09号原告:青海荣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良,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蒲富华,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润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甲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荣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润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荣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荣丰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荣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83元减半收取6991.50元由原告青海荣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余6991.50元退还原告青海荣丰商贸有限公司。审判长 郭 鑫审判员 赵 亮审判员 高海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