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二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宽甸静华天然苏打水有限公司与辽宁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静华天然苏打水有限公司,辽宁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二初字第00098号原告宽甸静华天然苏打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世纪花园北门西。法定代表人李中华,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静。被告辽宁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东门外街147号。法定代表人孙云峰,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居民,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明泽。本院在审理原告宽甸静华天然苏打水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静华天然苏打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