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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商重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柳国富与温岭市泽国长虹货物托运站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国富,温岭市泽国长虹货物托运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商重字第15号原告:柳国富。委托代理人:陈卫福。被告:温岭市泽国长虹货物托运站。负责人:金敏娟。委托代理人:卓茂才。委托代理人:王玲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国富与被告温岭市泽国长虹货物托运站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柳国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柳国富负担。审 判 长  张挺霞人民陪审员  林绣英人民陪审员  朱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海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