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新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樊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041号原告樊某某,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某某,女,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刘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