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民新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樊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041号原告樊某某,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某某,女,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刘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