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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中盟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中盟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佛山市顺德区友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帆进贸易有限公司,陈智强,何健挺,温寿华,梁洁嫦,何铭豪,何锦标,何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中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何锦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何小蕙。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友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何健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帆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陈智强。原审被告陈智强,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何健挺,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温寿华,男,1947年7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梁洁嫦,女,1951年3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何铭豪,男,1954年7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何锦标,男,1976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何锦华,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佛山市中盟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后一直未向本院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同月24日收到该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既未按期预交本案上诉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中盟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杨恩敏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