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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杨书蓉与谢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47号原告杨书蓉,女,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复兴镇风溪村风溪组2号。被告谢定云,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丙安乡三佛村青杠林组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蓉诉被告谢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书蓉5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钟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颜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