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三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宜昌英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昌英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三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英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宜昌开发区城东大道31号。法定代表人:裴学全,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上诉人宜昌英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侵害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4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英伦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侵权音乐电视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均位于北京市,而该著作权权利的审查对判断英伦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至关重要,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权利人的住所地对管辖并无影响,而英伦公司住所地及被控侵权行为地均为湖北省宜昌市,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英伦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英伦公司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英伦公司负担。英伦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与理由:本案所涉侵权音乐电视作品原始著作权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均位于北京市,且本公司点播系统均由武汉市立天世纪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其承诺点播系统中所有作品均得到授权,若涉及版权纠纷均由其承担。因此,查清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武汉市立天世纪电子有限公司的授权情况,对本案是否构成侵权至关重要,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音集协在上诉答辩期间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著作权纠纷,音集协提交证据可初步证实,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地与英伦公司住所地同为湖北省宜昌市宜昌开发区城东大道英伦公馆,均处湖北省宜昌市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英伦公司以本案被控侵权音乐电视作品原始著作权人均位于北京市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鉴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与原始著作权人住所地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关联,上诉人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英伦公司以本案被控侵权音乐电视作品点播系统由案外人武汉市立天世纪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且武汉市立天世纪电子有限公司承诺已得到授权并承担法律责任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更利于查清事实的主张,此属实体审理范畴,本案现处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上诉人该项主张本院也不予采纳。综上,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英伦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翠代理审判员 陈辉代理审判员 张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