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郭道应与钱宏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道应,钱宏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95-1号申请执行人:郭道应。被执行人:钱宏安。郭道应申请执行钱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钱宏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钱宏安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车牌号(豫S×××××)本田小型汽车为被执行人钱宏安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钱宏安名下车牌号(豫S×××××)本田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光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