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曹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99号原告曹某,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王某,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娇君林摇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