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卢民初字第2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毛大勇与卢龙县鹏媛工贸有限公司、唱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卢民初字第2719号原告毛大勇。被告卢龙县鹏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唱润鹏,经理。被告唱桂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宝奇,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大勇与被告卢龙县鹏媛工贸有限公司、唱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大勇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下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70元,由原告毛大勇负担。审判长  张立江审判员  陈晓虎审判员  张一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翁艳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