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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肖林与彭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解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64-2号原告肖某,男,44岁。被告彭某某,男,39岁。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了(2015)管民初字第164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与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彭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6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扣押或者查封;二、解除对原告肖某名下位于郑州市的房产的查封。审 判 长  王文霞人民陪审员  韩素芳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