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肖林与彭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解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64-2号原告肖某,男,44岁。被告彭某某,男,39岁。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了(2015)管民初字第164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与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彭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6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扣押或者查封;二、解除对原告肖某名下位于郑州市的房产的查封。审 判 长 王文霞人民陪审员 韩素芳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