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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海山与胡本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山,胡本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山。被执行人胡本海。本院在执行王海山与胡本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胡本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现查明,在案件诉讼阶段,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依申请执行人王海山的申请以(2014)武民保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胡本海在本院账户内的交通事故赔偿款49952.45元;此外,还查明被执行人胡本海在本院账户中有一笔另案(案号(2013)武民一初字第1311号)未领取的诉讼退费1045元。综上,被执行人胡本海依照本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应支付的履行款已实际执行到位,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