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法民特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2014)宁法民特字第75号申请人蒋宣旺与被申请人唐金梅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某甲,唐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宁法民特字第75号申请人蒋某甲。法定代理人蒋某乙。系申请人的祖父。被申请人唐某某。系申请人母亲。申请人蒋某甲申请宣告唐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蒋某甲申请称,被申请人唐某某于2010年3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唐某某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唐某某,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某某省某某县人,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7组。系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唐某某于2010年3月离家出走,从此音讯全无,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0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唐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3个月,现公告期限届满,唐某某仍下落不明。另查明,申请人的父亲蒋少某因死亡户口于2013年7月11日被注销。本案在审理期间,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财产方面之证据。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唐某某于2010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达四年之久,申请人蒋某甲申请宣告唐某某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唐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朱 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永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