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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7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钟尚浩与陈平、程丽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尚浩,陈平,程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743-2号申请执行人:钟尚浩,男,台湾居民,住台湾地区新竹县。公民身份号码:×××832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6121。被执行人:陈平,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531。被执行人:程丽华,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42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民四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平、程丽华共有的位于珠海市唐家湾镇唐淇路1号5栋1单元801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超审判员 谢健宇审判员 邓志欢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符晓玉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