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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茹雪成与李银锋、聂改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雪成,李银锋,聂改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初字第122号原告茹雪成,男,汉族,1974年8月9日生。被告李银锋,男,汉族,1986年7月14日生。被告聂改丽,女,汉族,1987年6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茹雪成诉被告李银锋、聂改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雪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茹雪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韩平华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人民陪审员  马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