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邓法民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丁雪春与石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雪春,石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2032号原告丁雪春,女,汉族,生于1977年2月24日,住邓州市。被告:石南,男,汉族,生于1995年4月24日,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雪春被告石南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雪春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雪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雪春负担。审 判 长 陈惠君审 判 员 张 松人民陪审员 汤清山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