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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邓法民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丁雪春与石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雪春,石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2032号原告丁雪春,女,汉族,生于1977年2月24日,住邓州市。被告:石南,男,汉族,生于1995年4月24日,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雪春被告石南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雪春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雪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雪春负担。审 判 长  陈惠君审 判 员  张 松人民陪审员  汤清山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