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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包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7-09

案件名称

杨顾冲与陈小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顾冲;陈小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杨顾冲。委托代理人岑家根,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顾冲与被告陈小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顾冲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建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