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九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汪立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九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汪立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九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亮。被执行人汪立阳,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00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汪立阳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九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反保密协议的经济损失1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汪立阳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九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汪立阳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5000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