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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23号原告xx,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左云县云兴镇人,现住xx。被告xx,女,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左云县云兴镇人,现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离家出走未满2年,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麻日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志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