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彭惠琼与攀钢集团钛业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375号原告彭惠琼,女,汉族。被告攀钢集团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谢湘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惠琼与被告攀钢集团钛业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惠琼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 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志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