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程静华与东阳市陈大青针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静华,东阳市陈大青针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83号原告:程静华。被告:东阳市陈大青针织厂。负责人:陈大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静华与被告东阳市陈大青针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静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静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静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