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施锦锋与施锦秋、陈宝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锦锋,施锦秋,陈宝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17号申请人施锦锋,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许宁江、吴文华,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施锦秋,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陈宝香,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申请人施锦锋因与被申请人施锦秋、陈宝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施锦秋、陈宝香价值436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施锦秋、陈宝香价值436万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施锦锋坐落福州市晋安区的房产。三、冻结担保人张怜悯坐落福州市台江区的房产。四、冻结担保人张怜悯坐落福州市晋安区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宋锦秀审判员 林灵雯审判员 郑玉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