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珲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于志与白林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白林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于志,住珲春市。被告:白林林,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志与被告白林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和其他费用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于志负担。审判员  金银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金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