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于志与白林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白林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于志,住珲春市。被告:白林林,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志与被告白林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和其他费用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于志负担。审判员 金银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金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