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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蒙执字第9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吕昌海与刘洪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蒙执字第921-2号申请执行人吕昌海,居民。被执行人刘洪勇,农民。担保人刘其云,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蒙阴县蒙阴镇XX村XX号。担保人刘其胜,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蒙阴县蒙阴镇XX村XX号。担保人刘晓红,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蒙阴县蒙阴镇XX村XX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蒙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担保人刘其胜名下存款15000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健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