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良超与李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良超,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204号申请执行人王良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绍斌,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杰,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40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李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良超支付21722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9.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李杰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良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杰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19380.5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