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祖学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祖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324号罪犯祖学,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小学文化。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4月9日刑满释放。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2)松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祖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26日起至2023年2月25日止。判决后,被告人祖学不服提起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12)赤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被告人祖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纳)。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祖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祖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平均为92分。该犯在从事编织地毯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13192.63元,获奖金922.3元。自2012年12月26日至2014年4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264分,记功5次。本院认为,罪犯祖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祖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艳华审判员 高海霞审判员 吕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