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朱某某,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日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清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