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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潘群霞与吴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群霞,吴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44号原告:潘群霞。被告:吴玉林。原告潘群霞诉被告吴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金浦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吴玉林名下车牌号为浙g×××××小型汽车一辆。现原告潘群霞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该汽车的查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玉林名下车牌号为浙g×××××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楼天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潘灵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