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潘群霞与吴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群霞,吴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44号原告:潘群霞。被告:吴玉林。原告潘群霞诉被告吴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金浦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吴玉林名下车牌号为浙g×××××小型汽车一辆。现原告潘群霞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该汽车的查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玉林名下车牌号为浙g×××××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楼天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潘灵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