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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小君非法拘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君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282号罪犯李小君,别名李小虎,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三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红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小君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0)赤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维持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09)红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定罪、量刑及上诉人姜雪刚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小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两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李小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各科成绩平均分为90分以上,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二○一三年四月至二○一四年七月在三监区从事绕线圈劳动,累计获考核分324.8分,记功5次。本院认为,罪犯李小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来源:百度“”